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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存银行5年后仅剩1元?储户还遭刑拘,法院判了!
近日,山东一位银行储户百万元存款5年后仅剩1元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百万元的资金为何会“不翼而飞”?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事情经过
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在银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孙女士还被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钱。

案情回顾
据裁判文书网公布,2009年7月22日,原告孙某某在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原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恒泰支行)处存款50万元,被告给原告存折。2009年9月5日,原告在被告(原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处存款50万元,被告给原告存折。

2014年下半年,原告孙某某持存折到被告处取钱,被告说只有一元钱的存款,争吵中被告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告知原告去法院处理。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提交的存折,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鉴定意见上,均显示存折存在严重瑕疵,系伪造的,系无效凭证,原告无证据证实涉案款项已经交付,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在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某某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现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合法存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行处存入了共计100万元的款项,被告枣庄农商行也对此表示认可。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100万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持有的存折2009年7月29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以外的其他取款均系田艳所为。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田艳系取得了原告孙某某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艳与原告孙某某之间串通欺骗。

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艳取走,被告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

如何维权?
广东省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铁山:孙女士可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错误刑事拘留,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对其存款以及利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枣庄农商行若存在污蔑其伪造存折,对其人格造成侵害,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回应:
彻查!涉事银行已按法院判决划转赔付款项
目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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