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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继承宽宥制度的继承人
在继承关系中,因法定事由而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取得被继承人宽恕的,也可以重新获得继承权,这就是《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的继承宽宥制度,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不适用宽宥制度;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绝对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遗嘱中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应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绝对丧失继承权。这两种情形已属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可忍,孰不可忍?”,于公于私,都已然丧失了被宽宥的基础。

2、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适用宽宥制度;

 被继承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和权利。对于继承人的下列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是否宽恕:

(1)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2)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财产继承
3、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

继承人悔改表现,需要有实质意义和现实行动,而非口头认错。例如,曾经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现在能够积极赡养被继承人,给予被继承人精神、物质上的关爱。

4、取得被继承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这是继承宽宥制度的核心和关键。究竟是否宽恕,取决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生活中难免会有矛盾和冲突,也会有痛改前非和积极悔过,继承人既然以实际行动取得了被继承人的宽恕和谅解,民法典当然给以尊重和保护。

继承宽宥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亮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和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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