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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1年5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宣布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划转施行“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还规定: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一)对征缴流程的影响

尽管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但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征缴。从具体操作来看,此次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不涉及非税收入具体制度的调整,仅是征缴涉及部门以及征收流程发生了变化: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缴,仍然由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竞得人签订交易确认书、出让合同,确定金额和分期缴纳的具体方式,但不再独立开具交款通知书,而是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

2.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抵掉竞买保证金后的剩余价款,向竞得人开具《交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交款的,应按期向竞得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督促竞得人缴费,未按时交纳的及时催缴。

3.竞得人缴费完成后,由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并结合缴费情况计算、征收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等;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纳入地方国库,国土相关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同时,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土地
(二)对拿地主体的影响

过去在地方政府收缴土地出让金的模式下,部分地方政府存在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在征收环节还存在土地出让金欠缴、漏缴的不规范征收现象。

征收方式改变后,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会更加规范,缓缴、漏缴、违规返还的情况会被遏制,与地方政府协商争取土地款返还、延期缴纳土地款等操作会相对受限。

征收方式改变后,公司在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时应更注重合法合规。虽然非税收入不能适用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但税务部门能够利用其体系化、强制性的执法队伍,按照税收的方式采取登记、申报和征收入库等管理措施,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应对,防范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1.对于即将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着重审查土地出让金的定金条款、金额条款和支付条款,确保合同条款能够与资金审批流程相匹配,在合同期限内依法按约支付土地出让金。

2.对于已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重点清查土地出让金缴费期限即将届满或应缴未缴的情形,建立土地管理风险台账,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及时检查统计并依法缴纳。

3.根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空置的土地的长效评估机制。对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延迟的,应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协商土地处置方案;对于因其他特殊原因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应尽快推进加油站施工建设,避免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土地被收缴的风险。

4.组织财务、法律、基建发展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学习新规,了解土地出让金征缴的推行进展和新流程,避免出现土地出让金错缴或成本估算错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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