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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鼓励三胎,生四胎也不再罚款!
8月1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从“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到“全面两孩”政策,再到三孩生育政策,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哪些变化呢?一起来看看吧!

重点关注: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取消社会抚养费,生育四孩或更多子女不再受罚;
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一、一对夫妻可也生育三个子女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核心的修改。

而“计划生育”仍是法律的名称。“我国人口还存在性别、区域不均衡的结构性问题,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的承载能力处于紧平衡状态,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的紧张状况依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还是需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说。

二、取消社会抚养费,生四孩不再受罚

此次修法后,社会抚养费将退出历史舞台。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即使生育了四孩或者更多子女的,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

那已经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怎么办呢?

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
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三、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方面,新增了以下内容: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2、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措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加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计划生育
四、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钱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红字为新增部分)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羊毛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二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除了大家重点关注的以上4点之外,还有下面这些变化。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设立育儿假了。辽宁: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宁夏:在子女0至3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进一步保障生育期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在妇女怀孕、生育和不如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进一步做好生育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展开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加大对不良托育机构和人员的惩罚力度。
一是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托育机构若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顾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部门,从“计划生育行政部”变更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此次修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以上,就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相关介绍,对于这些改变,你有哪些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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