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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众所周知,源于汽车数量的激增,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而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比例通常直接关系到民事赔偿金额,或者直接关系到肇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正确与否影响重大。

现实生活中或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并不总是得到事故各方的一致认可。另一方面,因为各种因素的干扰,有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确实与客观情况不相符,有违公平正义。那么,如果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然而,如果上级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依然不理想,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答案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5年1月作出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争取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在诉讼中,认真讲事实,积极摆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申请法官重新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质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肇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实事求是的具体研究分析,明确肇事司机的过失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紧急避险等客观阻却事由。毕竟人命关天,不可不察。

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党和政府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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