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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财产,遗嘱应该如何处理
依《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必须是逝者的个人财产,他人的财产不属于逝者的遗产。

实践中,逝者的个人财产往往与他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同一标的物上,形成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例如一起购买的资产、一起投资的企业、一起创作的作品,等等。大致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 逝者与其配偶共有财产(这也是最普遍的情况);

2. 逝者与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3. 逝者与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共有财产。

共有财产在遗产继承时,该如何处理?
 
依《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应先析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剩余的为逝者个人财产,即遗产,以便继承。

常见的配偶一方在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作个人财产全部加以处分,那处分了配偶所有的份额的,这种处分行为是无效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本身也是无效的。
继承财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为之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立遗嘱人没有按规定保留必要份额,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基于保留的必要份额。
 
在遗产分割时,配偶、家庭其他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的他人,享有财产共有权的,有权主张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财产已被错误分割的有权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返还,无法返还的,有权向侵害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共有财产自当分割,共同债务也应分担。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程序上有个问题值得关注:针对同一标的物,析产和继承争议同时存在,是否先提起析产之诉,再提起继承之诉呢?
 
对此,审判实践中,继承之诉中可一并处理析产与继承。虽然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但,该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

所以,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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