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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诉讼手段在合同纠纷中的广泛应用,管辖条款(又称“争议解决条款”)逐渐成为合同必备条款。

管辖条款的约定至关重要,一旦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无法或不便“私了”的纠纷,管辖条款便成为起诉的第一道关卡。决定了我们是起诉还是申请仲裁,又是在哪个地区起诉或申请仲裁,地区的不同不仅决定了交通成本、时间成本,也进一步决定了诉讼策略的展开、仲裁策略的确定,更有甚者,对于追赶时间的案件,一个管辖异议程序就会在诉讼时间上轻松推迟数个月,更遑论遇上存在疫情阻碍的地区。

考虑到国企较少选择仲裁条款,本文主要聚焦在诉讼管辖规则内展开。

1、请勿约定为“合同签订地”

如题所说,我们不建议将管辖条款约定为“合同签订地”,究其原因在于,签约时大多数人不会写明签订地点,由此会导致管辖约定沦为空谈。而要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证明合同在何处签署,实践中往往具有一定难度。而一旦沦为空谈,就会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从而会使原告的各项成本相应增加。(《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兜底原则。)

2、实际签订地与约定签订地不一样时

如何处理

关于“合同签订地”还有一个容易被弄混的小常识:

实际签订地在A区,但合同中约定为B区——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肯定的,并不认为是虚假、黑白合同等,最终管辖法院也会在B区。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生效裁判文书中均有体现。(《民法典》第493条规定了“合同签订地约定优先”。)
合同管辖地
3、延伸问题:管辖可以自由约定,自由之界线在哪儿

界线之一:专属管辖不可约定排除。

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例,《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条款在实践中标准较难统一,202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典型的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界线之二:级别管辖不可约定排除。

我国法院层级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各层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有区分,一般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可随意约定由非基层法院管辖。

4、管辖约定条款参考

那么,一个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清晰明确的管辖约定该如何表述呢?以下供各位参考: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选择仲裁的,应先查询确定仲裁委的全称,此处应写明全称,不可仅写为“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选择诉讼的,此处可以写为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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