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换句话来说,“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犯罪区别在于程度上。
《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组织的4个特征进行了明文规定,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组织特征相较于“黑社会”认定标准更低。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并不必然具备“经济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恶势力”行为特征认定范围更为广泛。“黑社会”犯罪暴力或者软暴力应当达到造成他人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而“恶势力”不需要强调达到造成他人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程度,单纯的软暴力亦可单独构成。
“恶势力”的危害性相较于“黑社会”更轻。“恶势力”危害性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不要求达到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程度。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