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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案例一:(2021)沪02民终11058号
法院观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袁某确将系争房屋转租,石某基于此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袁某返还房屋,支付房租及房屋使用费。
一审据此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法不悖。二审审理中,石某变更其诉讼请求,属于自行处分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相应的房租及房屋使用费予以改判。
案例二:(2021)沪0101民初11662号
法院观点:《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被告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内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签约出租人虽仅为原告一人,但房屋实际由原告与高某共同管理。合同中对转租未有禁止性规定。
原告于2020年7月得知被告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的事实,其并未提出异议。高某亦出具《同意书》,同意被告转租系争房屋。嗣后,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却于2021年3月16日以被告非法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出租人在知晓承租人转租事宜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原告嗣后再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有违诚信原则,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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