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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偷拍一般是指利用针孔摄影机、手机等器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录当事人的私密镜头。从法律上讲,只要他人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偷拍您,都是违法的行为,当您发现时可以果断拒绝拍摄并要求其删除已经摄录的影像。如对方拒绝的,您可以当场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场合对陌生人进行拍摄,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您同意,都是违法行为,侵犯了您的肖像权。而且,未经您同意拍摄您私密活动的影像,即使没有发布到网络,也已经侵犯了您的隐私权,您可以因此要求偷拍者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偷拍行为给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您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偷拍行为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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