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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2月6日18时许,王某酒后驾驶xxx号黑色夏利车行至某县夏润小区门口时将行人徐某某撞倒。在他人帮助下,王某将被害人徐某某抬至车内即送往医院,到县医院门口,见徐某某伤势严重,为逃避法律责任,遂将徐拉至该县河坝一荒滩处抛弃。
而后王某将车开至某县某镇小桥村其岳父家中停放后,携带铁锨、洋镐返回抛尸点,将徐某某尸体掩埋于一沙坑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生前被交通工具剧烈碰撞至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一、如何定罪
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有救助被害人的初衷,但为逃避法律追究,最终将被害人带至人迹罕至之地遗弃、掩埋,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如何量刑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有自首情节,加之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悔罪表现较好,可从轻处罚。
三、刑期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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