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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百分之五十后,对方一直推延办房产证怎么办?
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合同是中介提供的,约定的是付款分两期。

签合同的去年11月20日付50%,2021年2月31日再付50%;而且,合同中还约定卖家应该配合我办证过户,但没有写什么时候办证。可是,过了三个多月了,卖家却以各种理由推延办证,我打听到他最近变成了失信人,我就没有敢再付第二期的款项。这两天,卖家频繁找我让我付钱,否则他就拒绝过户,但我担心钱会打水漂,我可以拒绝付款吗?

您是可以拒绝付款的。我国《民法典》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从您说的情况来看,卖家一直未为您办理过户,且其已经是失信人,有严重的违约风险,因此您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办理过户后您再付款。

建议您以后在购买二手房时,要仔细审查卖方的身份证件、房产证等,调查该房产涉及纠纷的情况,尤其需要注意是否设立抵押、居住权或者被租赁或强制执行,以及卖家的个人资信情况;同时,完善合同关于付款、交房过户等时间节点,并设立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帮助您规避交易的风险。
房产登记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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