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 资讯详情
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后没有提供合适的工作怎么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不应当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案情:

今年年初顾先生为了找工作与某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个人委托服务确认函,约定由该中介机构推荐自己去某公司从事电工岗位工作,顾先生向中介机构支付3.5万服务费。

但协议签订后,该中介机构迟迟未介绍到合适的工作,顾先生见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便想解除协议返还服务费,但该中介机构一直表示拒绝退还,作为一名劳动者,支付了中介服务费,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结:

劳动者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时,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或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

如果满足上述内容,该中介机构不应当收取劳动者费用。如果该部门、机构收取了费用,劳动者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返还。

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可以收费的,收费方面,前者实行政府指导价,后者实行市场调节价。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协议时擦亮眼睛,若该中介机构为后者,在对方收取服务费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张婷婷律师
张婷婷律师,青岛律师协会会员。研习法律5年多,法律功底扎实,熟知法院各种办案流程,代理过多起民事案件及非诉案件。出庭办理过的案件包括劳动争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工伤、借款、商事仲裁纠纷等,为公司提供多项法律服务。
向我咨询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张婷婷律师
入驻律师
全部文章7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查看更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