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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顾先生为了找工作与某中介机构签订了一份个人委托服务确认函,约定由该中介机构推荐自己去某公司从事电工岗位工作,顾先生向中介机构支付3.5万服务费。
但协议签订后,该中介机构迟迟未介绍到合适的工作,顾先生见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便想解除协议返还服务费,但该中介机构一直表示拒绝退还,作为一名劳动者,支付了中介服务费,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劳动者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时,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或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
如果满足上述内容,该中介机构不应当收取劳动者费用。如果该部门、机构收取了费用,劳动者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要求返还。
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可以收费的,收费方面,前者实行政府指导价,后者实行市场调节价。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协议时擦亮眼睛,若该中介机构为后者,在对方收取服务费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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