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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负责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被改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经济上的一种交换关系,同时还隐含着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5日,吕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吕某任沈阳店铺经理岗位,2020年1月起,吕某的月工资为31,290元。2020年3月3日,公司以其违反《员工手册》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关系。吕某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

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充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为此,吕某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现吕某坚持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吕某原岗位现已由他人代替,已经没有其他岗位提供给吕某,要求不恢复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经济上的一种交换关系,同时还隐含着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就劳动关系存续尤其是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存续而言,如一方或双方对彼此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客观上该劳动关系已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必要性。

且吕某系公司的门店负责人,考虑到其职务、年龄、离职时间,兼之公司在原审中提供了其岗位已被他人代替的相关材料,本院对于吕某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以及支付2020年3月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吕某可另行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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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仁菊律师
穆仁菊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务。办理的案例有: 1、代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代理某信托公司与王某营业信托纠纷;  3、代理某国企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4、代理上海某公司与张某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5、代理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6、代表员工与某央企就工伤事故赔偿进行谈判,使该员工最终获得意外险和工伤双重赔偿; 7、代理XX公司股东兼高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案; 8、代理张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9、代理孙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10、代理林某与姚某的离婚纠纷案; 11、代理张某与彭某的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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