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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不便自身难保的老太太为何要推倒这辆摩托车呢?难道是摩托车挡着她的道了?
从监控录像看,摩托车是正常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路边,压根就不影响老太太通行。老太太就是故意使坏,没事找事,故意去破坏别人的摩托车的。
老太太看见这辆摩托车后,径直走上前去,先用单手推了一下,没推倒。
老太太仍不罢休,改用双手用力猛推,用尽洪荒之力,终于把这辆摩托车推倒在地,这才罢手。
事发后,车主小伙通过查看监控录像辗转找到老太太。当小伙和警察一起上门找老太太协商此事时,老太太并不否认车是自己推倒,称“肯定要推的”。而且老太太态度十分强硬。
老太太称“你妈的,弄死他呀,顶他的呀”、“滚吧,滚吧,我要睡觉了”。口吐芬芳气势惊人把小伙和警察都“驱逐出境”了。
小伙子遂向居委会和民警反映了情况。居委会说,这老太太就那么个情况,你拿她怎么办?很难让老太太直接赔偿。
警察说,法律上不会处罚她了;她还是个精神病。很难让老太太直接赔偿。
车主还了解到,老太太已经多次破坏他人财物,附近居民苦不堪言,事情也都无法得到解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坏老人”为老不尊,“倚老卖老”、“倚疯卖疯”的事情。
居委会的意思是,老太太是个精神病人,没法讲理没法沟通,这事情他们管不了。
警察的意思是,老太太这么大年纪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违法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大概就是警察说的法律上不会处罚她了。老太太还是个精神病,也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很难让老太太直接赔偿。
自己的爱车(有人说这摩托车是KTM390,配置好一些的新车是要6万多的)被人恶意推倒,去上门理论还被一顿臭骂,找官方寻求帮助却都说管不了……
难道这事儿车主就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了吗?
不对的。老太太虽然因为年纪较大且是精神病人,不能治安拘留,也不能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代表老太太侵害他人权益后,就无计可施,他人就只能自认倒霉。可以去找老太太的监护人的。
精神病人依照病情轻重可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都有监护人的。谁来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监护人顺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也不知道老太太的监护人是谁?她的子女吗?或者其他近亲属?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是什么呢?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小伙这事儿,可以找老太太的监护人进行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明确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车主了解到老太太虽然独居,但实际是有监护人的。监护人放任身体状况不佳且有精神疾病的老太太独居生活,老太太的监护人应该是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的。因此老太太推倒小伙摩托车产生的相应损失都应该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监护人赔偿小伙损失时,可以先用老太太的自有财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自掏腰包进行赔偿。本案赔偿金额7000余元,老太太的自有财产应该是足以赔偿的。
也就是说,老太太不明事理,没法协商,但小伙可以找老太太的监护人协商解决此事,如果监护人也一再推诿,拒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小伙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老太太及其监护人,要求监护人赔偿相应损失。
这个案子,应该会判决支持小伙的合理诉讼请求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跑得了老太太跑不了监护人。小伙如果持之以恒追究此事,迟早能找回来的。
车主小伙最后表示,他不惯着“倚老卖老”、“倚疯卖疯”的老太太,会尝试用法律手段维权(即民事起诉),这不仅是为他自己发声,也是为整栋楼和附近居民发声。
以前被老太太弄坏东西的居民,为何没有民事起诉老太太及其监护人呢?
十有八九是因为损失金额不大,去起诉的话太麻烦了,所以就自认倒霉息事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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