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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在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予以明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该规定针对的是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问题,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的情况居多,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
同居关系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 10 条,第 12 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条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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