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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利益
受限于房屋性质的特殊性以及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等原因,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私有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公有住房等一般较难以直接执行,然而,一旦这些房屋被政府征收征用后就有可能转化为可供执行的征收利益,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多留意挖掘被执行人潜在的征收财产线索。

由于时代背景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上海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区存在着大量被征收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或者单位不属于私人,因此公有住房不属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执行。但公有住房被征收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就可以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就可供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法院在2012年便由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作出了终本裁定。但好在申请执行人一直未曾放弃,时时留意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终于在2021年了解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屋被黄浦区人民政府划为了征收范围内,故而联系委托律师代理后续执行事宜。

从申请执行人提供材料中能够获得的信息仅是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屋被政府征收,但户籍不代表房屋产权,因此需要进一步查明关于该房屋的性质以及被执行人的家庭关系。在通过去派出所和征收基地现场取证了解情况后,笔者初步掌握到了更详尽的第一手资料,包括房屋性质、家庭关系、征收补偿方案等内容。本案的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屋性质为公有住房,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被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户籍落在此处。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51条第3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可见,在公有住房中,有户籍的人员还需满足其他条件方可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从而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虽然现有材料不能判断被执行人是否百分之百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但也决不能就此放弃该条财产线索。既然有可能是就应当及时申请法院采取相应的查扣冻措施,以防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或安置补偿房屋。之后,待被执行人一方主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为析产之诉,在诉讼中再确定被执行人是否真正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以及对应的份额。

目前,笔者在和申请执行人沟通确认后,已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和采取查扣冻措施,止付令等材料也已送至征收基地。由于房屋征收程序十分复杂且时间较长,需要继续关注并及时调整方案。

执行实务中,受限于房屋性质的特殊性以及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等原因,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私有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公有住房等一般较难以直接执行,然而,一旦这些房屋被政府征收征用后就有可能转化为可供执行的征收利益,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多留意挖掘被执行人潜在的征收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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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陈辉律师
劳动仲裁和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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