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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搞混了
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争议问题。劳动者在追索时应当特别注意,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各自严格的适用条件。如果在提起仲裁时未明晰两者的区别将产生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败诉的法律后果

 

简单来说,赔偿金出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中,而经济补偿金出现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符合相应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于两者的法律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因此,在应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却主张了赔偿金,那么很可能导致劳动者的败诉,反之亦然。

 

二、更正后重新仲裁过时效的法律后果

 

除前述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外,还涉及更正诉求后重新仲裁超过法定时效的问题。譬如,劳动者将经济补偿金错写为赔偿金后提起仲裁,之后所有的法律程序便均是按照赔偿金的诉求在进行,该程序不能产生中断经济补偿金时效的法律效果,因此,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仍是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一年。等到劳动者发现错误并准备更正时,也许原来的法律程序已经空转了很久,此时再想更正诉求重新提起仲裁,就将不得不面临可能超过一年时效的法律风险。

三、发现错写后及时补救

 

劳动仲裁庭审开始时,会首先由申请人宣读仲裁请求,如果劳动者已经提前发现问题,此时现场请求变更一般是会被允许的。但此种做法也存在风险,因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4条规定,变更仲裁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错误要及时发现,更要及时纠正。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败诉后,想要在法院一审起诉时再更正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更正后就是一项新的诉求,而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则,新的诉求必须先经过仲裁审理,不能直接进入法院一审程序。

 

上述主要是强调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错写后的法律后果,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具体区别,特别是两者的适用情形未作详细阐述,如有这方面的疑问可以另行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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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陈辉律师
劳动仲裁和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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