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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回避相关规定是什么
回避是一种制度,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而对某一类群体不得参与相关司法程序的规定。

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法体系内,几乎所有的诉讼法体系内都有回避的规定。这也是所有类型的诉讼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所决定的。在刑事诉讼法里,规定了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回避制度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

1、两种人员需要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都应该回避。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是公安机关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人员之外,自我规定的约束。
回避
2、自行申请、责令回避和要求回避三种启动方式:符合规定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四种关系需要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面所说的两种人员、三种启动方式和四种关系,可以总结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回避。这些规定,属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因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回避的明确规定。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刑诉法规定之外,将回避人员的范围扩大到“公安机关负责人”,体现了一种为了法治建设自我约束的勇气,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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