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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会认定发票是付款的凭证财务上现在的要求往往是,要收款方先交付发票,然后再付款,那么当收款方开出了发票后付款方因赖账、倒闭等原因没有付款的,有可能会因为合同对此没有清楚的约定或说明等原因,而导致付款方难以向法院主张权利的风险发生。相比之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已付款的凭证
应对方案
1.如果付款方要求预开发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预开发票事宜约定清楚,写明先开发票再付款,小.编建议还应该增加“预开的发票不作为付收凭证”这样的话在合同条款中。另外,合同中也要对款项支付的形式(汇款还是现金支付)作出约定。
2.预开发票的交易,为保证收款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除了上述合同中应该明确预开发票事宜之外,还应该约定以转账形式收取款项,避免现金收付。因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转账付款,那么在出现纠纷时,法院会审查付款方究竟是否有转账记录和凭证,避免付款方以“已用现金支付”为由规避责任。
3.对于保护付款方而言,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付款方如果在收取发票后用现金方式付款的话,就应该在付款后要求收款方再开一张收据,确保日后出现纠纷时可以用来证明对方已收现金款。如上述第2点,因为用转账的方式可以留有转账记录和凭证作为证据,所以对于付款方来说,转账同样也比付现金更安全。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付款凭证,因此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产生上述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十二)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一般的销售发票应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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