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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说日常生活中“订金”与“定金”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在购买价格金额较大的商品又不能一次性付款时,通常会应商家要求交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定金”,两者读音一致,差别却很大,

新出台的《民法典》对定金罚则的适用也作出了新规,下面听.讼小编简单的谈一下两者的区别,以及定金罚责的适用。

订金与定金的定义

1、订金的定义

订金是是一种交易习惯用语,而非一个法律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对方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无论哪方违约,收受订金方都应全额返还。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双倍返还,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2、定金的定义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债权
注意

1.  定金有限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2.  定金与违约金只能任选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3.  定金必须实际交付,定金条款才生效。

《民法典》对定金罚则的适用作出的新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已失效):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对于适用定金罚则的要点,增加了一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定金罚则的适用需满足以下四点:
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可扩展了解:立约定金与成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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