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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区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某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结果被告索赔20万。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信息公司索赔20余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平时张三就非常喜欢看网络小说,在2019年9月3日,他在网购平台花费了9.9元购买了一本电子书,于9月5日,将这本电子书上传至某网络图书馆。
张三的这一举动,被北京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据悉,该公司享有这本书的授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0日。这家公司不仅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网络传播权,同时还包括了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公司要求小林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张三观点:自己并未侵权
张三认为,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他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电子书应该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拥有出借和转让的权利。另外,虽然自己上传到该网站,但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过,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张三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三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自己买来的电子书,为什么不能分享?
个人购买的电子书,仅仅只享有一定时间内阅读该书的权利,并未拥有著作权。该书的著作权仍属于电子书的作者或者相应权利的被授权人。
本案中,张三将购买的电子书上传到网络,供网友阅读、下载,其实属于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畴,该权利并没有因张三购买了电子书而转移到他身上。该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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