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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如何行使破产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撤销权,虽对外名义上代表债务人,但实际上所操作的具体事务均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为债权人利益而设立。而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重要的实施主体,在破产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限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的权利。其是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均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和怠于履职的责任主体。

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有权就债务人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所有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并对损害整体债权人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具有撤销权利。同时企业破产法还规定管理人未依照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破产管理人不但要及时发现并提起管理人撤销之诉,在管理人撤销之诉行使过程中发生特殊缘由导致撤销之诉无法行使时,更要寻找突破保证管理人撤销之诉能够落到实处。案例一是管理人行使管理人撤销之诉的常规化道路,案例二是管理人在撤销之诉无法正常行使时,通过告知债权人权利从而进入应诉程序行使管理人撤销之诉的突破,二者异曲同工,均为寻求最大化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债务人财产清偿最大化,最大程度的实现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正义。
破产法
法条检索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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