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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手腕掰断胳膊,谁的责任?
掰手腕是一项常见的力量切磋活动,校园课间里、或者朋友聚会中,时不时都能看到他的身影,但是这一看似简单的较量,风险并不小,他其实很容易引起骨折。那么如果掰手腕掰断胳膊,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就完成了一起相关案件的审理,一起来看看判决结果如何

案情:

张三和李四等人同在垫江一家理发店工作,去年秋天一个没有客人的下午,店长张三一时兴起拉着几名发型师进行掰手腕比赛,本来不想参与的李四在张三的两次招呼下“应战”,谁也没想到,较量过程中李四的手臂突然传出“啪”的一声,而后直接使不上力无法动弹。

本以为是脱臼之类的小问题,结果诊断结果却显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后经鉴定,李四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李四认为,自己是在张三的邀请下出于对上级的尊重应约,所以张三应该对他的伤残承担主要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李四遂将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工费等共计17万元。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张三对于李四的伤情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掰手腕
首先,从造成伤害的活动性质看,掰手腕作为一种比拼臂力腕力的活动,主要是人们就自身素质和身体爆发力展开的一种竞争活动,实质可以归为文体活动里的一项体育竞技活动。

其次,本案中被告张三与原告的这场较量,被告并无强迫行为,尽管李四第一次对该活动表示拒绝,但面对对方的再次邀请他选择了迎战,符合一般人面对竞技性活动时会产生的挑战自我、赢得胜利及赞誉的心理,应当认定为自愿参与体育竞技活动。

最后,在掰手腕过程中突然发力以拿下对手是一种常见行为,也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且面对原告突如其来的伤情,被告也并非置之不理,他第一时间将对方送到了医院,付了初步的治疗费用,尽到了自己的基本义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张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李四的全部诉求。李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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