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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家等待警察上门,算自首吗?
假如犯罪以后,嫌疑人接到公安局电话要求在家中等候警方上门调查,能认定自首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认定自首必须要同时具备两个情节:
一、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

何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必须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七种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6、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
7、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自首
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和第五种情形理解,假如当事人知道警察会到自己家中了解案件情况甚至会采取抓捕行动,仍乖乖留在家中,配合警察带走调查,则可视为具备自动投案的情节。而且到案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则成立自首,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所以,若然有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和警察有约定具体上门时间的,应按照约定在家中等候;若没有明确约定时间的,应尽量减少外出,避免警察误以为当事人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而影响对于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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