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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诽谤的好与坏
其实我们也经常会看到一些案例,坏人会说,我只是想吓一下他,恶心一下他,没想到他就受不了自杀了。

这种情形的出现,也是我们一直以来过分把好人受害程度作为判罚主要依据的不良影响之一,因为都以结果论的话,他们并不会认为自己发个贴就是犯罪了。

同样是网络诽谤,一个一万阅读量,一个十万阅读量,两个人的生活都毁了,工作也丢了,结果一万的好人自杀了,十万的好人活进了阴影里,那两个诽谤者该如何定罪呢?到底哪个更严重呢?我认为只有让十万的诽谤者受到更严重的处罚,才能对后来者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从一开始就断绝诽谤的念头。

另一方面,量刑过程过分倚重好人的受害程度,会使他们用更加伤害自己的方式去维权,对自己造成了更大的伤害,也对社会也造成更大的影响。
谣言
正如前段时间因被诽谤自杀的那个女护士,如果她没有自杀,那造谣者会受到惩罚吗?恐怕最多是警告一下吧。但其实我们想一下,不管女护士自杀与否,诽谤的程度有区别吗?没有区别。本身诽谤者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是一个不变的事实,但是坏人却会因为好人的反应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难道说乐观的人、想的比较开的人、承受能力比较强的人活该受欺负吗?

再比如,同样是以杀人为目的,把不会游泳的两个人推到湖里,一个人死了,另一个人因为地震湖水干了没死,那坏人受到的惩罚是否该一样呢?主观意愿要杀人,也付诸行动,杀人行为已经完成,坏人也已经离开现场。那好人死亡与否,与坏人又有什么关系呢?除非坏人有主观的行为影响整个事件,否则我认为无论好人死亡与否,坏人都应该同等量刑。签过合同的人都知道,在我们的合同中,经常会有一条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违反了合同中的规定,可以不履行合同中的某些义务,那在刑事案件中呢?我认为不可抗力也不应该成为坏人脱罪的条件。

当然,从客观实际来讲,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上帝视角,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很多场景,是从各方的描述、现场的调查中模拟还原的。坏人的真实想法、施暴的行为都是过去式,无法真实再现,而好人的受害程度却是事实,不因其他情况所改变。所以很多时候对坏人的量刑过程中更侧重好人受害程度也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犯罪事实可以清晰量化的,比如对好人的造谣、诽谤、侮辱、恶意中伤,是不是可以开始以惩罚坏人为目标,少一些“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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