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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是判断生效裁判确定的夫妻对外债务是否属于遗产范畴的必要条件。
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载明“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遂依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借条等证据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意是通过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故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继承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二、 这是维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由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该笔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直接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夫或妻一方的继承人应就其关于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提供充分的举证。此生效裁判的做出时间是否在继承发生之前,借条是否在夫或妻一方的继承人手中持有,庭审期间夫或妻一方的继承人是否到场,是否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等,如果该借条不在债权人手中,反被作为债务人的夫或妻一方的继承人持有,这些与继承密切相关的客观因素有违常情,故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继承发生时,应以查明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每一位法定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夫或妻一方的继承人主张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被继承人生前遗留有债务,仍需举证证明这些债务真实存在,比如提供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详细账目,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财务报表、权利凭证等有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相对优势证据原则,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位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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