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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此后,多家金融机构纷纷表示该《批复》的发布,表明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可高于4LPR。本文将结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此进行分析解读。
金融合同的界定
金融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法人、非法人住址、自然人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是否可以高于4倍LPR呢?
根据对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目前认为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可以高于4倍LPR的观点的主要支持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所表明的金融机构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一观点。然而,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否等同于可以高于该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利率上限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关系及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文件进行探析。
一方面,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金融借贷应为实体经济服务,倘若金融借贷的利率甚至可以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这将会导致借款人大量地涌向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地风险防控能力又比金融借贷低,如此一来,将会进一步导致我国经济体系地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强。
另一方面,民二庭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金融借款用资总成本的上限,但因为金融借款利率应该比民间借贷利率低,所以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据此,听.讼小编认为金融借款合同地利率不可高于4倍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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