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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第14条、第15条中对于工伤的具体情形做了列举性规定,根据该两条文的规定,以下三类情形属于工伤:
第一类 基本工伤
劳动者如构成工伤,其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工伤一般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构成要素。这种工伤类型也是我们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工伤类型。
第二类 特殊工伤
“工作原因”是三个基本构成要素种的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有些事故伤害,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做了补充规定: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 视同工伤
“工作原因”是工伤的核心要素,一般情况下,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凡事均有例外,国家出于对某些职工的照顾,出于对某种社会价值观的弘扬,对于一些非因工伤害也视同工伤对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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