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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包括的基本类型都有哪些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第14条、第15条中对于工伤的具体情形做了列举性规定,根据该两条文的规定,以下三类情形属于工伤

第一类 基本工伤

劳动者如构成工伤,其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工伤一般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构成要素。这种工伤类型也是我们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工伤类型。

第二类 特殊工伤

“工作原因”是三个基本构成要素种的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有些事故伤害,即使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几种特殊的工伤情形做了补充规定: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
第三类 视同工伤

“工作原因”是工伤的核心要素,一般情况下,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凡事均有例外,国家出于对某些职工的照顾,出于对某种社会价值观的弘扬,对于一些非因工伤害也视同工伤对待,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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