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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8小时,丈夫脑死亡妻子仍坚持抢救,为何被拒绝认定工伤?
据报道称,2020年2月22日,广州某公司保安李某,在凌晨值班时突然发病,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

术后医生告知病人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但该公司和李某妻子吴某并未放弃继续抢救,一直救治到2月24日上午11点多,医院宣布死亡。

但令吴某没想到的是,“多留了丈夫40个小时”,竟被拒绝认定为工伤,只因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

同年4月,广州白云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规定。白云区政府复议同样认为抢救超48小时,最终决定予以维持。

愤懑和不解之下,吴某将当地社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相关行政复议。法院认为,在抢救结束后,李某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虽然此后继续抢救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但依然应当视同为工伤。在等待了一年多之后,吴某终于看到了希望,她现在正在等待新的工伤认定书。

在医学上,对于死亡标准,能否以“脑死亡”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陈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过,“大脑发生了不可逆的损伤以后,即使心脏还在跳动,其实已经可认定为处于死亡状态”,“现代医学界对死亡更为科学的判定标准是脑死亡”。
工伤
为什么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该规定源自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而这个“48小时”仅仅是针对“视同工伤”而言,并不是针对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之所以规定以48小时为限,是由于一般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在48小时以内。这样的规定既能够保障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

当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要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

2、在抢救的48小时内,病人已出现脑死亡、呼吸衰竭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继续存活的可能性极低;

3、家属或者用人单位强烈要求继续抢救,病人仅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致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4、临床死亡的时间未超出合理范围。

法律应当是有温度的。在危急情况下,妻子从来都没有放弃过对丈夫的治疗,这种对亲人不离不弃的精神,体现着我们社会道德的核心价值。只有法律弘扬人心向善,倡导家庭关爱,这样才有利于高尚道德的社会公序良俗的构建。法律虽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但也是最高层次的风向标,对于本案,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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