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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他又打算回到公司上班,老板的意思是还想让他做行政,但是仍想再给他一定的试用期,看看他能否适应现在的工作环境。请问公司对他还可以再约定一次试用期吗?
针对离职人员再次入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尚没有较为确定的裁判标准。虽然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或仲裁员会根据劳动者原岗位与现岗位是否有较大差异?离职和再次入职的时间差有多少?前一次试用期是否干满?等等情况综合判断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从生效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对于已经经过三、五年这样长时间离职后再次入职的,且两次入职的岗位不存在相似或者相同的,对于再次约定试用期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如果工作岗位相似,且离职和重新入职的时间又比较接近的,则不建议公司再次约定新的试用期。
特别提醒公司,对于该类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的问题,从合规角度,建议公司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对该员工进行考察,以避免法律风险。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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