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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怎么辨析?
2018年20月,张三经他人介绍,找到王五,请求其帮忙介绍某项目工程,张三向王五银行转账支付20万元,并与王五就工程报价、项目图纸、信息资料等进行了沟通。

2019年4月,张三借用甲公司名义与发包人乙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某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张三进场施工,但因该工程项目存在手续问题而未能实际施工。

2019年5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工程退场申请》,张三在退场后,数次要求王五退钱,但双方一直未就退款事宜协商一致。2020年7月,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五返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

1.关于该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中介合同关系的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判断:

第一,合同主体资质不同。委托合同中对合同主体的资质不做要求;特殊的中介交易活动中,对中介人的资质有所要求,比如:房产中介、劳务中介。

第二,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内独立表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有一定的独立决策权。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不涉及客户与第三方的订约活动,只能如实传达双方的意思表示,处于“中间人”地位。

第三,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委托内容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经济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而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服务内容仅限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第四,合同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中介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本案中,张三经多人介绍,找到中介人要求提供工程介绍服务,中介人积极促成张三与案涉建设单位签署施工合同,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中介合同关系。
法律合同
2.关于中介人在本案中能否获得20万元报酬的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张三已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乙公司正式签订了案涉项目施工合同,且已进场施工。中介人的中介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张三无权要求王五返还20万元。

其次,张三主动联系中介人要求介绍案涉项目工程,说明张三对案涉项目基本情况有初步的了解,且中介人将案涉项目的基本情况均如实告知张三。张三主张案涉项目违法导致工程停止给其造成了其损失,中介人应退还介绍费。张三以甲公司名义终止了与发包人的合同,向发包人提交了索赔申请,足以说明其因施工合同原因导致的损失属于该施工合同范畴,与中介合同无关。综上,在本案中,中介人王五应获得20万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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