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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的区别
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是一对看似相近,却差别很大的处理方式,常有人把这两者混为一谈,今天,法维律师就为您详细区分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什么是“不起诉”

不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项: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二、 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2)聋、哑、盲人犯罪的;

(3)防卫过当:

(4)避险过当;

(5)预备犯的行为;

(6)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

(7)从犯的行为;

(8)胁从犯的行为;

(9)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10)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1)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刑事责任
三、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导致免除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则如下: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且犯罪较轻的或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从犯和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者区别在哪里

1、从性质角度:

不起诉的对象包括不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或其他法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免予刑事处罚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

2、从所属阶段角度:

不起诉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做出;免予刑事处罚适用于审理阶段,由法院作出。

3、从对行为人的影响角度:

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人,其行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确定其有罪,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会留下“案底”,对其家人及以后的生活、工作、学习等不会产生影响。

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免除刑事处罚,会留下“案底”,对其家人及以后的生活、工作、学习等会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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