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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炒信的法律风险
   7月10日起,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网店刷好评、删差评被行政处罚等36种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此次修订,是对自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大修”,不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刷单炒信,似乎已经是电商卖家获取流量的惯常手段;刷单行业也与电商行业相伴相生。而这一潜规则,到底是商家的赚钱利器还是悬于头顶的利剑?

    电商行业早已显现出二八定律的特征,眼下已不是入行都能捡钱的好时候了——20%的电商公司掌握着主要的流量和资源,剩下80%的小卖家则是在打酱油。

    而对于新店来说,没有经过“优化”的店铺是绝对做不起来的:一个新店没有销量就没有信誉数据,如果不刷一些基础销量,根本不会有人看到商品链接来下单。而相较于选择平台本身提供的直通车、竞价排名等服务,利用“刷单”来获取流量显得更加经济有效,在这种“小店小刷,大店大刷”的局面下,立法者、监管部门、平台都从各个方面制定了惩罚措施,以期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01管理合规:平台规则和法律法规

平台规则

    各大电商平台均将“虚假交易”列入平台规则之内,处罚力度视情节严重,轻者扣分降权,重者查封关店。

法律法规

    一旦证明商家存在刷单行为,可能违反如下法律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负责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下列限制措施:(九)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刷单”“炒信”还可能触犯刑法:

    2017年余杭法院宣判了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

    2016年南京法院审结了一起“反向刷单炒信”案,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频繁刷单,导致淘宝网通过大数据识别认为原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其搜索降权的处罚,被告客观上通过损害原告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了原告生产经营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刷单

02经营合规:税务补税

    今年五月,有媒体报道,部分网店店主收到来自税务局的自查通知,指出其销售额和实际缴纳税款不符,要求自查三年内存在的税款差额,自行补税。该消息一出,瞬间引爆了电商圈,多少商家人心惶惶,连夜盘账。至六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叫停了此前的税务稽查行为。但此消息传递出来的信号非常明显:大数据时代来临,税务部门可通过平台获得完整电商销售数据,传统上向网点商家征税的盲点已经不复存在,电商不再是“免税之地”。

    而针对“刷单”产生的销量,商家如果明示这些刷单的销量,会违反平台规则和法律法规,不剔除,商家需要为这些刷单的销量缴纳税费,真是左右为难,有苦说不出。

    可能很多商家到现在还是抱着“天塌了有高个子顶着”的侥幸心理,觉得征税还不会轮到自己头上,但随着行业发展,对电商行业的监管,以及对商家个体的合规性要求只会越来越高。

03风险合规:知识产权诉讼

侵权判赔数额认定

    近年来,电商被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猛增,尤其是网店销售的侵权被告经常以“链接所展示的销量并不真实”、“后台销售数据是通过刷单取得”来抗辩,期待借此降低甚至免除自己的侵权赔偿责任。然而事实上,刷单行为的证明难度较大,即使举证刷单成立,但刷单本身又涉嫌违法,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故具有极大风险。

    在笔者经手的大量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均会提起刷单抗辩,并提供与刷手的聊天记录,打款凭证、销售记录中的异常订单等证据加以佐证,但多数法官认为:“刷单”行为系不诚信经营行为,被告以“刷单”的不诚信宣传吸引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理应为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法院一般都会将平台方提供的销售数据作为证明被告方真实销量的依据,这对于刷单量占比特别大的卖家来说,不吝于自食恶果。

04风险合规:卖家与刷单公司之间的纠纷

刷单受损无法维权

    “网店卖家刷单反遭诈骗”、“找人刷单反被“套走”近万元”、“刷单承诺降权包赔”——由于刷单行业属于灰色产业,本身缺乏监管,而刷手和刷单公司的联络方式可能仅仅是一个微信群或微信账户,合作过程若产生任何纠纷,很可能陷入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规经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健康的市场生态环境。但归根结底,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是最好的监管者。在扩张版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利益驱动之下,平台可能很难真正对“刷单”做到重拳出击,但从长远来看,刷单行为的存在会使得网店经营的整体推广费用增高,反而导致不刷单的网店难以吸引消费者而更加难以生存,造成市场中“恶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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