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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的男童高空抛物砸死小区居民一案,引发了全国人民对于高空抛物问题的探讨,不少小区很尽责地装上了新一批对准空中的摄像头,以示警戒。高空抛物的问题屡禁不止,更严重的跳楼砸死路人事件又引发了关注,
本月中旬四川眉山的侯某跳楼砸死祖孙案刚宣判——侯某父母赔偿张家150余万元,又一起不幸紧接着发生——平安夜当晚,一名男子又在重庆坠楼,同样牵连到两名无辜路人。
25日12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便就此事发出了通报:12月24日20时20分许,一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砸到两名行人,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初步查明,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31岁男子李某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目前正进一步调查处理。
此案同样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对这场悲剧感到痛心:一人跳楼身亡,还砸死两名路人,路人何其无辜?另外这种坠楼者已经身亡却又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情况,责任究竟归谁呢?通过刚宣判的砸死祖孙案和此前的一些案例可以得知,类似情况需分为意外和蓄意两种情形讨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重庆这位男子由于已经身亡,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被其砸死的两名路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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