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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拐卖儿童罪解析
儿童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侵害的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罪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不仅面临人财两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拐卖儿童行为,关乎国民的安全感与社会治安的风气。新生儿指纹采集应该成为身份登记必备流程,并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身份识别系统,此举不仅现实可行,技术上也能保障新生儿的身份安全,还可以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在大数据监管的“天网”下,那些“人贩子”的犯罪空间必将进一步被压缩。希望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拐卖儿童的行为能越来越少,更多孩子能在安全和谐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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