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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工程的计价问题是承包方和发包方都会较为关心的问题。同样一个工程,由于计价取费标准的不同,会造成最终的结算价格相差巨大。因此,关于结算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也是建筑工程合同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时,有以下3种情况: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可以协商;
对于当初签订合同时尚不存在,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程量变更部分,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工程价款。
3、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不能协商一致的工程变量,也可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
在建筑工程质量这个建筑施工合同的核心点满足的情况下,计价方面的争议总有合理的解决办法。但假如质量不符合约定,那么计价标准和方法的确定,还要受到承包人的其他合同义务的制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还是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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