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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孤原型解读养父母是否负刑事责任
二十多年来,郭刚堂为寻找儿子郭新振,据说骑行50万多公里,跑了31个省区,报废10辆摩托车。

他的经历被改编为电影《失孤》,该电影由刘德华主演,在社会上影响很大。2021年7月11日,公安机关为郭刚堂、郭新振一家人举行认亲仪式,离散24年的家庭终获团聚。结果郭新振表示会回到养父母身边,要赡养他们,这令很多网民很失望,有网友把他说成是现代版“杨康”。很多人认为没有买方需求就没有拐卖,所以郭新振的养父母要被拘留,要让其坐牢,如果不追究郭新振的养父母犯罪的责任,这会变相鼓励拐卖。

2021年7月13日,公安部在发布会上表示,两名拐卖郭新振的嫌疑人已被抓获。而我们似乎没有听闻公安机关抓获郭新振的养父母进行刑事拘留。

那问题来了,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在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颁布时间2010-3-15)“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者与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失孤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如果郭新振是被其养父母收买来的,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其养父母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即便养父母对其很好,也只是在最后法院量刑方面,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上述《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条是在《刑法修正案(九)》经过修改后的。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而《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出台之前的规定原文是“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基本上不立案。这条“免责”条款当年也是因为饱受争议才被修改过来的。

刑法适用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个原则也叫“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其实在我国,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郭新振被拐后被收养是发生在24年前,也就是说郭新振的养父母的收养行为是否被法律评价为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当适用当年的法律,即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而结合现在网上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按照当时的规定,郭新振的养父母的收养行为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两名拐卖郭新振的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如果公安机关也要去追究郭新振的养父母的责任,早就一并把养父母拘留了,现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拘留处理,那极有可能是不追究养父母的刑事责任了。

人都是有感情的,而且郭新振已经是成年人,从小在养父母那边长大,其选择回到养父母的身边,更多的是回到他原来熟悉的工作和和生活环境,这些包括养父母那边的“亲人”和朋友、同事,所以不应该对郭新振过多苛责,不要进行道德绑架,应当多一份理解。而且单单从网上所得来的一些信息,我们旁人并不了解郭新振这些年的具体成长情况,对郭新振的选择不应过度解读。尤其我们不了解郭新振当年最终到养父母家里的具体细节,是否如网上所言养父母通过支付金钱从人贩子手上购得郭新振,相信后续经过司法机关对拐卖郭新振的两名嫌疑人的侦办,更多细节会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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