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守法普法> 资讯详情
土地合同因国家法律变动而违约,法院怎么判
A与B于2010年11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以“毛地”方式出让,地上建筑物未拆迁部分由B公司负责。

合同签订两个月后,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B公司无法取得拆迁主体资格,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拆迁工作。A与B公司经过多年协调,始终无法解决案涉土地拆迁问题。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由于法规变化导致B公司无法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进而无法实现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的合同目的,B公司请求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实际。

法律讲解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土地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问题。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据此,B公司可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请求A返还其已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法定孳息。

2.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对于案涉土地建设项目应于2011年11月25日之前开工,那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系B公司对案涉土地进行拆迁整理的期限。而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致拆迁制度发生改变,B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拆迁期限内,因该拆迁制度变化而无法办理拆迁许可证,亦无法完成对案涉土地进行拆迁整理工作,B公司对其无过错。在A与B公司对于案涉合同不能履行及B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无过错的情况下,B公司请求A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28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