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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两个月后,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B公司无法取得拆迁主体资格,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拆迁工作。A与B公司经过多年协调,始终无法解决案涉土地拆迁问题。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由于法规变化导致B公司无法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进而无法实现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的合同目的,B公司请求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实际。
法律讲解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问题。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据此,B公司可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请求A返还其已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法定孳息。
2.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对于案涉土地建设项目应于2011年11月25日之前开工,那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系B公司对案涉土地进行拆迁整理的期限。而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致拆迁制度发生改变,B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拆迁期限内,因该拆迁制度变化而无法办理拆迁许可证,亦无法完成对案涉土地进行拆迁整理工作,B公司对其无过错。在A与B公司对于案涉合同不能履行及B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无过错的情况下,B公司请求A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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