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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学鉴定,泰斌因外力作用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塌陷性骨折,其伤势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7月,刘大萌经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庭审中,刘大萌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庭后其家属帮助代为赔偿了泰斌的损失,泰斌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刘大萌从宽处理。法院经审查后,判决刘大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刘大萌因一些小事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了支持。
刘大萌虽然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就到案,因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以法院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但由于刘大萌庭审中能供述其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结合其家属已对泰斌作出经济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进行了酌情从轻、从宽处罚;同时考虑到泰斌在本案起因中有一定的过错,处刑时法院亦予以考量,故最后判处刘大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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