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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办有婚礼属于事实婚姻吗?
2010年1月14日,张某(25岁)和李某(23岁)在老家办了结婚典礼,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和李某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吗?

张某和李某的“婚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双方都是单身、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办理了结婚仪式、周围群众都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等等),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张某和李某应尽快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仅是同居关系,不享有、承担法律规定中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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