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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的合同主要有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施工合同,由施工方在确定的工期内将发包方的发包工程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发包方使用,是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发包方会不待竣工验收就进行使用,使完整的合同履行流程出现断裂,也会造成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不明。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工程,承包人还在以下3个方面负有责任:

1、对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中,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未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对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已经使用的部分工程质量应视为合格,但对于发包人未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承包人还是有责任的。

建筑工程


2、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承担民事责任
即便是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也要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地基的基础工程质量在完工后,一般不会因提前使用而影响质量。

3、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结构质量与地基基础工程一样,属于工程的核心部分,是必须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完成的部分。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被发包人提前使用,一般只会影响使用部分的墙体、水电暖热通讯、幕墙等非主体结构部分的质量,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对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被发包人提起使用,有多种原因。但无论如何,承包方要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这是建筑工程的一种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对于未使用部分的质量,承包人也会有责任,只是这种责任的划分,究竟是继续施工完工?还是对完工部分承担质量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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