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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1.“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需要
业主的需要并非是某个业主的无条件需要,而应当是小区所有业主停车的合理使用需要。如果允许业主因投资需要购买车位,势必导致其他业主购买车位的成本增加,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2.处分车位应按“配置比例”标准
所谓配置比例,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解释,如果车位配置比例不足1:1,那么合理的标准即每个业主最多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如果车位配置比例高于1:1,但不足2:1,那么合理的标准即每个业主最多购买或租用2个车位;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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