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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长期分居可索要抚养费吗?
孙某和蒋某结婚已经十年,育有一子,孩子目前就读于佛山某小学三年级,因为蒋某在孙某孕期出轨,发现这一情况的孙某当时便提出了离婚,可架不住两家老人的哀求,她没再执着于离婚,而是把精力放在了孩子和工作上。

工作稳定后孙某独自带着孩子搬了出去,夫妻双方从分房变成彻底分居。时间一晃就是七年,除了过年可能会和丈夫一起回家应付父母外,孙某和蒋某基本没有交集。蒋某对孩子也从来都不管不顾,分居七年里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孙某承担起了全部的抚养责任。

去年年底,孙某因病住院,工作无法继续,为了保证母子生活不受影响,她找到了蒋某索要七年间的抚养费,遭到对方无情拒绝,协商无果,孙某于今年初以孩子的名义将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蒋某支付其2015年7月至2021年1月间的抚养费。

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2021期间被告蒋某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蒋某作为广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张称自己的公司处于负债状态,实在是无力承担这样一笔七年的抚养费;而且他和原告又没有离婚,孙某婚后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用这个收入养孩子不等于他在履行抚养义务吗?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对于上述公司的经营状况表示并不了解,他只对小蒋面临的生活成长问题和蒋某未尽义务的事实进行了陈述;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蒋某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并不影响蒋某履行抚养小蒋的义务。

被告蒋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自己已经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原告的要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自2015年7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蒋某某向原告蒋某支付抚养费79200.00元(以每月1200.00元计),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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