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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一些投资经营性的财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夫妻共同财产中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具有普遍意义。

(一)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股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首先须决定财产的归属,如果某项财产属夫妻共有,那么在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同理,夫妻财产中的股权归属、分割也要遵循这样的原则。现实中,夫妻共有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通常表现为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持有,夫妻中的一方成为公司股东,在夫妻分割共有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学者认为,离婚时的出资分割(夫妻双方未有约定时),“是依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为共同的规定所为的股权分割或转让,由于离婚所发生的出资转让具有法定转让的性质,不同于依照约定而发生的有偿转让,所以公司法财产规定的优先权规则不应对其有约束力”。

      不赞同此观点。股权法定转让固然与约定转让存在区别,但并不能当然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上述观点于法无据。事实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体现了一致的精神,即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约束公司的其他股东,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公司协调稳定发展的原则,其他股东对于离婚股东的配偶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仍有同意权以及优先购买权。

(二)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首先,该规范与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相配合,该规定中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应当认为是除欲离婚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其次、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或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或以书面声明形式。但是,该条对于“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未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特别指出:“司法解释在规定如何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出资时,应坚持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了正确适用民法典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

优先购买权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需要充分考虑股权的性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首先,尽量选择维持夫妻一方享有完整股权,而由享有股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经济补偿的方法,在解决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导致股权转让问题的同时,又较好地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及经营。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思路一直为最高司法机关所认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类似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伙财产分割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人合性予以维持的立法目的,这对处理股权分割问题有一定的启示。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显然符合《民法典》关于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分割的立法目的。

      其次,在夫妻双方必须对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共有股权归属的确定必然会引起股东的变化,虽然离婚财产分割与继承一样都属于法定转让股权,但与继承不同的是,夫妻离婚时往往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直接确认另一方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此时应当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情况,适用(公司法)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到以夫妻双方共有股权的分割,如果该行为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取得股权,享有股东资格;如果该行为未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那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部分股权,由非股东一方取得转让款,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接纳夫妻另一方为股东。

      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可仿效上述股权继承的有关规定,即授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股权分割的方法以及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约定。这样,既可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又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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