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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请假,企业公司可否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试用期的规定,没有关于试用期请假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的确有事,应向单位请假,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就可以。

试用期请假,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顺延试用期?

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态,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请假,公司单方顺延试用期的此种作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是一种典型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

用人单位确实需顺延试用期需要四个条件:

1、顺延试用期需要双方事先有约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未就试用期顺延做出约定的,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的,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顺延试用期

2、顺延的时间应当和请假的时间一致

比如劳动者请1个月假期的,顺延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试用期
3、顺延时间与试用期时间要前后相连

如果试用期结束后,过了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再提出顺延试用期的,这种做法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4、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试用期顺延

由于劳动者请假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行使观察权和考核权的,用人单位可以约定顺延,由于用人单位放假、停产的原因导致试用期缩短的,用人单位不得约定顺延。

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试用期请假法律并没有什么规定,所以请假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当然需要写请假条。劳动者在试用期不得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不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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