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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搭建建筑物不影响他人可以不拆吗?
最近某小区秦某业主将徐某业主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徐某业主将秦某房屋与徐某房屋之间的违章搭建拆除!理由是:徐某业主私自搭建建筑物,增加房屋的负荷,影响其采光,通风,并一定程度影响其安全。

徐某认为:1.秦某无权要求拆除其建筑物;2.其修建建筑物并未影响秦某的正常生活,所以,拒绝拆除!

何为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有没有影响,谁说了算?

因对是否影响了秦某的生活及其安全意见不同,法院特委托某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案涉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该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鉴定意见为:“……进而在桩身形成不利作用,因此桩基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对于是否造成影响,应由专业单位出具鉴定书及处理意见。违章建设法院判决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修建于秦某房屋与徐某房屋之间的违章建筑,并按照《XXX小区秦某域徐某楼结构竣工图》恢复原始建筑结构格局;二、本案鉴定费由被告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某负担。

结语

本案例中,物业企业已给徐某业主下发《整改通知》,并上报给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此部门亦下达《整改通知》及《违章搭建限期改正及恢复通知》。徐某业主仍无视各单位的警告和劝阻,执意修建违建物,终将要承担相应责任!

秦某业主在了解徐某业主的行为后,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将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并非全力依赖物业企业,及时维护权益,未将损失扩大,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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