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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讲解存在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为方便快捷、监管力度小,在民间盛行。

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关系中,因而出现诸多不规范行为,民间借贷隐藏着许多“坑”,不少人跌过跟头,吃过亏。结合法律工作实践,浅析民间借贷法律风险。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需要明确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等;同时要注意留存借款凭证,例如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碍于情面的原因,事前大多没有立有完整的能证明债权发生的凭证,或者只有口头约定,使用电子转账却不备注款项用途,这些不规范的行为都会导致因对方违约增加出借方方维权的难度。

接下来重点谈谈破产工作中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存在借贷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尤其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利息约定,有一定要白纸黑字约定在借贷合同当中,破产实务中遇有出借人主张以事先口头约定利息主张申报利息债权,或者事后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主张利息债权,由于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导致管理人无法认定其债权。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出借人常常忽视的未约定借款逾期利息导致出借人权益受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民间贷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对逾期利率最大容忍度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一旦遇有借款人为法人破产清算时,事前最大限度的利息、逾期利率的约定可以为出借人挽回一定的损失。

出借人订立借贷合同时应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详细审查,这样既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督促借款人到期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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