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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
公职人员最容易碰到的 “高压线”是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八章、第九章的贪污、渎职犯罪。

对于公职人员犯罪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从上述两款看,只要公职人员犯罪,以开除为基本原则,不开除为例外。亦有人质疑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法律逻辑性:若甲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故意犯罪),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过失犯罪),就有可能出现甲被开除而乙被保留公职的不合理现象出现。

虽中纪委明确:要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建议以下情形可考虑保留公职:一是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二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的;三是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四是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五是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危险驾驶

保留公职的情形不宜“一刀切”,要综合考量,既要防止“好人主义”思想作祟而滥用,也要避免因担心被问责而不用。要做好区域和系统的平衡,对本地区或系统易发多发、影响恶劣的过失犯罪,从警示角度考虑,保留公职更应从严控制。

但只要有保留公职的情况出现,就会给话事人留下话柄。

所以第十四条的第三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只要当地司法机关衔接较好,司法办案人员对本款认识较情形,就不会出现过失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且被保留公职的情况发生——司法机关可综合考量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做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免除刑事处罚”就成了公职人员犯罪后的“兵家必争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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