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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买卖合同签署的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与公司或者个人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需把握好签订买卖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及需要防范的风险。

主体欺诈

(1) 虚构主体欺诈。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

(2) 借名欺诈。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3) 冒名欺诈。这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合同陷阱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4) 变更主体逃避债务。这种陷阱是通过合同的多次转让达致目的,其手段是对相对人许以优惠条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誉良好的假象,诱使相对人同意合同转让,行为人免除合同债务。但受让人实际为无履行能力的企业,使相对人血本无归。

如何处理买卖合同欺诈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民事后果:

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

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买卖合同
签订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

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履行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害的有效措施。

2. 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关除了在主体方面要认真审查外,还要在合同条款上注意防漏补缺,以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

3. 利用担保条款保障权益

防止合同风险的各种措施中,利用合同担保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当事人最经常采用的手段。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则更多地采用备用信用证、保函方式。在利用担保时,应当同时注意防止担保陷阱与风险。

4.利用法律规定保障权益

(1)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卖人用具有瑕疵的标的物来履行合同,本质上是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故属于违约行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种责任的承担比违约责任更趋严格,所以对防止标的物品质或权属欺诈具有重要利用价值。

(2) 关于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阻止法人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与其投资者各自独立人格及投资者有限责任,责令投资者对法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制度。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判例中,法院更依据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合同当事人如果有效利用这一制度规定,请求破除法人独立人格的面纱,将可以有效避免因破产欺诈等合同陷阱遭受损失。

5. . 增强权利意识,及时主张权利

发生合同陷阱后,应当及时主张权利,特别是要及时保全索赔时效。索赔时效,又称索赔期限,指对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期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同,后者为法定期间,该期间经过,一般仅产生对方的抗辩权。但索赔时效则为索赔请求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当事人将根本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以保全索赔请求权。如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对索赔期限的约定,应力求合理,如果索赔期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求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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